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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字第5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顾锡广、杨艳艳与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锡广,杨艳艳,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字第5158号原告:顾锡广。原告:杨艳艳。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号五环中央公馆。法定代表人:俞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顾锡广、杨艳艳诉被告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锡广及原告顾锡广、杨艳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锡广、杨艳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172元(从2014年11月29日算至2016年9月30日计672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五环中央公馆”小区27幢902号房一套,房价款为389468元,出卖人应在2014年11月28日前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中约定,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购房款389468元,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没有交付房屋,也未取得商品房交付批准文件。被告五环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五环中央公馆”小区27幢902号房一套,房价款为389468元。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89468元;合同第七条约定逾期付款超过60日,合同继续履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至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1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389468元。现诉争房屋尚未取得该商品房交付批准文件,也未实际交付原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购房合同、发票,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由住建局出具的涉案房屋的交付备案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按合同已足额支付购房款,被告应按合同第八条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于2014年11月28日前交付原告使用,而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该义务,且诉争房屋至今未取得该商品房交付批准文件,被告应按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承担违约金为26172元(2014年11月29日至2016年9月30日计672天389468元*0.0001*672天=261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锡广、杨艳艳支付违约金261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被告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克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