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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吕方仁、莫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吕方仁,莫艳琼,李开英,莫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中路249号邮政通信指挥调度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庆宇,行长。被执行人吕方仁,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莫艳琼,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李开英,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莫树荣,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申请执行吕方仁、莫艳琼、李开英、莫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方仁、莫艳琼、李开英、莫树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