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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7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许瑞弟与王权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弟,王权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209号原告:许瑞弟。被告:王权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弟与被告王权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瑞弟于2016年10月19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瑞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瑞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瑞弟负担。审  判  长 冯余芳人民 陪 审员 林庆波人民 陪 审员 孙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