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运军与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运军,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720号申请执行人谭运军,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唐波,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申请执行人谭运军与被执行人唐波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全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运军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波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凯里岑巩支行账号为24×××36内的存款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