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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5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威海双盛木业有限公司、文登荣盛运源实业有限公司、威海宏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XX、毕XX、郑XX、孟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威海双盛木业有限公司,文登荣盛运源实业有限公司,威海宏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秋平,毕可兰,郑文生,孟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048号之一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成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宪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苘山镇深圳路。法定代表人:王秋平,董事长。被告:威海双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深圳路。法定代表人:毕可兰,董事长。被告:文登荣盛运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苘兴路。法定代表人:王冬平,董事长。被告:威海宏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车管所南。法定代表人:孟肖颖,董事长。被告:王秋平,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菊花顶东区。被告:毕可兰,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菊花顶东区。被告:郑文生,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华巷**号***室。被告:孟华,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威海双盛木业有限公司、文登荣盛运源实业有限公司、威海宏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秋平、毕可兰、郑文生、孟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按诉讼标的额61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已由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61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小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