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竹平与齐胜利、杨秀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竹平,齐胜利,杨秀明,陈猛,杨秀艳,马海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307号原告:姜竹平,农民。被告:齐胜利,农民。被告:杨秀明,农民。被告:陈猛,农民。被告:杨秀艳,农民。被告:马海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竹平诉被告齐胜利、被告杨秀明、被告陈猛、被告杨秀艳、被告马海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竹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暂时撤回对被告齐胜利、被告杨秀明、被告陈猛、被告杨秀艳、被告马海宾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竹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竹平承担。审判长 白洪港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