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秦子宣与李守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子宣,李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秦子宣,男,汉族,住双牌县。被执行人:李守翠,女,汉族,1946年2月28日出生,住双牌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秦子宣与被执行人李守翠林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双法民林初字第4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守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子宣于200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守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守翠已死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守翠已死亡,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双法民林初字第4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