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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016)甘0523执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长福,王智,黄光全,安碎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胥长福,男,生于1970年9月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甘谷县人。被执行人王智,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6日,甘谷县人,汉族。被执行人黄光全,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4日,甘肃省甘谷县人。被执行人安碎正,又名安正元,男,生于1948年10月7日,汉族,农民,甘肃省甘谷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代码证号:71024477-1。法定代理人蒋莉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胥长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智、黄光全、安碎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智、黄光全、安碎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发出(2016)甘0523执9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智被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被执行人安碎正系低保对象,其子安军博为智力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光全因该交通事故赔付大量资金,司机王智的治疗费用正在由其继续垫付,经济困难。财险甘谷支公司在事故发生阶段已对该事故进行了理赔,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裁定异议成立。又经本院依法四查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胥长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智、黄光全、安碎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江明审 判 员  蒋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