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周满仓、赵苟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玲,周满仓,赵苟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5287号原告张会玲,女,出生于1968年9月7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满仓,又名张某,男,出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被告赵苟信,女,出生于1965年10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玲诉被告周满仓、赵苟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会玲负担。审判员 王 文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