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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周满仓、赵苟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玲,周满仓,赵苟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5287号原告张会玲,女,出生于1968年9月7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满仓,又名张某,男,出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被告赵苟信,女,出生于1965年10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玲诉被告周满仓、赵苟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会玲负担。审判员 王 文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