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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良森与张立德、江家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森,张立德,江家红,邓国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630号原告:李良森,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立德,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江家红,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邓国文,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李良森与被告张立德、江家红、邓国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良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李良森以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良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李良森负担。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满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