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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项志芬与王一红、乐亭县信达商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志芬,王一红,乐亭县信达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4092号申请执行人项志芬,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一红,被执行人乐亭县信达商场,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王一红。项志芬申请王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5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项志芬于2016-9-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55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