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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杨冬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冬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225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裁。被告:杨冬雪,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杨冬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冬雪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