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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行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钱惊涛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惊涛,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1行初203号原告钱惊涛,男,1967年3月14日生,住如皋市。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如皋市福寿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章明锋,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出庭负责人张燕,如皋市人民政府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缪一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钱惊涛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经法院主持协调,因钱惊涛申请信息公开时的表述容易产生误解,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同意在庭审后15个工作日内对钱惊涛申请公开的资料进行逐一答复,钱惊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惊涛就相关行政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其应有的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各方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钱惊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钱惊涛负担。审判员  万流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