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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行初字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福全诉被告滕州市龙阳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全,滕州市龙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滕行初字40号原告周福全,男,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党同皓,山东墨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龙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镇长。委托代理人徐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全诉被告滕州市龙阳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龙审判员  赵曰涛审判员  唐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