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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9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韩新章与孟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章,孟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91民初332号原告韩新章,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禹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莼,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原告韩新章与被告孟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新章委托代理人王禹璇,被告孟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新章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孟莼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已归还部分欠款,但仍欠744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现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74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055元(从2016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为655元,请求法院判决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莼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金额不认可,费用不承担。当时这个钱是高息,每个月都给他利息,多出来的利息算到了本金里。这个钱不是我要求借的,是原告主动给的,当时说了高息的钱风险很大,出事了我的上家没有给我钱,我每个月还得给原告打钱。借条上没有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新章与被告孟莼之间存在多次借贷关系,总金额为120000元,被告孟莼归还部分借款。2016年6月6日,被告孟莼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韩新章744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韩新章与被告孟莼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存在多次借贷关系,截至2016年6月6日,被告孟莼出具了借条,仍有74400元未归还原告,现原告韩新章起诉请求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韩新章要求的经济损失,即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要求的利息应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孟莼辩称借款数额不属实、借款系高息借款,因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辩论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新章借款74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744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608元,由被告孟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