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谢奇美诉湖南福欣锗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龙及第三人郴州市合众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奇美,湖南福欣锗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郴州福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王小龙,郴州市合众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818号原告谢奇美,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湖南福欣锗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郴州福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王小龙,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小龙,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第三人郴州市合众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郴州市统一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长生,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奇美诉被告湖南福欣锗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龙及第三人郴州市合众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价值32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谢奇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福欣锗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龙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晴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