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新诉被告宋宝元、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新,宋宝元,张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96号原告:王世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宝元,男,成年人。被告:张志红,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新诉被告宋宝元、张志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共计525元,由原告王世新负担。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