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高小彬与郭长先、郭春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彬,郭长先,郭春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864号原告:高小彬,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理人:陈来后,系原告母亲,女,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长先,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郭春雷,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玲萍,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1-1)。主要负责人:施亚东,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彬诉被告郭长先、郭春雷、郭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