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姚X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刑初8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X,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吉星岗乡隆兴村郝家屯。2016年4月1日被齐齐哈尔市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2016年4月5日被肇源县公安局解回,并于当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0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5日由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及其辩护人周剑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8月20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于2016年9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姚X伙同李XX、李X(另案处理)酒后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在肇源县大兴乡街里持械追赶与他们发生口角的人,追至王XX超市门前公路时,遇下车准备去超市买烟的被害人吕XX,将被害人吕XX认作与其发生口角的人。被告人姚X等人遂对吕XX进行殴打,被告人姚X拿木棒打到被害人吕XX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吕XX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姚X被齐齐哈尔市铁路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姚X与被害人吕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姚X赔偿被害人吕XX各项损失人民币90000元,被害人吕XX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姚X的供述,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人李XX、孙XX、杨XX、李XX、李XX、宋XX、孟XX、李XX、李XX、李XX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调查材料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案工具灭失说明,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一张,被害人吕XX的病志及医药费收据,鉴定费收据,民事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条,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姚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故意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鉴于被告人姚X自愿认罪,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翠柳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