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738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陵县。被告孔某,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陵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