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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738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陵县。被告孔某,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陵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