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庆春申请执行贾文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春,贾文华,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庆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事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贾文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刘庆春申请执行贾文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359号执行裁定书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文华、王鑫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文华、王鑫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