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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小成、曾建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小成,曾建云,杨正江,邓素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765号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小成。被告:曾建云。被告:杨正江。被告:邓素芬。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成、曾建云、杨正江、邓素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