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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8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观山湖区百花湖乡谷腊村村民委员会与百花湖乡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观山湖区百花湖乡谷腊村村民委员会,百花湖乡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李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181行初26号原告观山湖区百花湖乡谷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观山湖区百花湖乡谷腊村。法定代表人倪荣松,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佳,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百花湖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百花湖乡街上。法定代表人李力,职务乡长。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职务区长。第三人李素珍,女,汉族,1945年3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廖祥(系李素珍之子),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清镇市犁倭乡老院村大冲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观山湖区百花湖乡谷腊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百花湖乡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筑中法发[2015]6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案件受理范围和具体罪名、案由的规定》“三、行政案件:生态保护两庭地域管辖范围内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行政管理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及参照《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应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参照《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罗光黔审 判 员  柳红强代理审判员  田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桂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