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薛迪洪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薛迪洪,潘飞君,蔡碎青,陈余奎,虞智佩,余万松,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60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03123-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88号瑞立大厦一楼南首。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紫英,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云津,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薛迪洪,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潘飞君,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碎青,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余奎,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虞智佩,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余万松,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31535-2),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碎青。被执行人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61974-3),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下宋公路边。法定代表人余万松。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90084-3),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蔡碎青。申请执行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迪洪、潘飞君、蔡碎青、陈余奎、虞智佩、余万松、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薛迪洪、潘飞君偿还申请执行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期内利息11000元(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11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先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计155333.33元;再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薛迪洪、潘飞君偿还申请执行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4000元;三、被执行人蔡碎青、陈余奎、虞智佩、余万松、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碎青、潘飞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30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薛迪洪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东沿村上旺路545号(产权证号:00××91);被执行人蔡碎青名下有一处房产,分别坐落于安阳街道上望蔡宅村(产权证号:00005284,抵押于农商银行瓯海支行);被执行人陈余奎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大道聚鑫城3幢三单元1701室(产权证号:000182837,抵押于民生银行塘下支行)、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望江街24号(产权证号:00212923,抵押于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产权证号:00220587,抵押于华夏银行温州支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或抵押于银行,或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处住房,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潘飞君、虞智佩、余万松、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在瑞安市范围内名下无产权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余奎、余万松在银行有存款,经扣划,扣除本院执行费、诉讼费后尚无多余案款可供分配;被执行人蔡碎青、潘飞君、薛迪洪、虞智佩、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28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虞智佩名下有牌号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浙C×××××普瑞维亚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蔡碎青名下有牌号浙C×××××梅萨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潘飞君、陈余奎、薛迪洪、余万松、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7月6日,本院向平阳县城乡建设档案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名下有七处房产,分别坐落于宋桥镇下宋开发区(产权证号:09a00170**)、平阳县第一农场(产权证号:019853、019854、019855)、平阳县第一农场四作区(产权证号:0910000519、0910000003、0910000521、0910000520),本院另案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因均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16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函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店下镇阮洋村1号地块(土地证号:鼎国用2010第11**,抵押于华夏银行温州支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因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闽J×××××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股客车、闽J×××××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闽J×××××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另案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6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