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藤某与王某离婚j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404号原告:滕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被告:王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原告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滕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滕飞负担。审判员 周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