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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藤某与王某离婚j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404号原告:滕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被告:王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原告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滕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滕飞负担。审判员  周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