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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905号

XX与李广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李广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5月9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广柱,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XX与李广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