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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林侠与涡阳县第二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林侠,涡阳县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江林侠,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涡阳县第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尹新,校长。申请执行人江林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第二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涡阳县第二中学银行存款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