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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李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工人,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承华审判员  程 运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