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李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工人,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承华审判员 程 运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