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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与张永军、修振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张永军,修振保,刘景兰,庞守前,连振成,范高明,连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1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郭海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锋,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修振保,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景兰,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庞守前,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连振成,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范高明,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连书德,男,1969年9月27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高明,连书德,连振成,刘景兰,庞守前,修振保,张永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5万元及利息,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