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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包装物资供应站与被执行人叶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长城包装物资供应站,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包装物资供应站。被执行人叶贵,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包装物资供应站与被执行人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6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包装物资供应站于2016年5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金329283.15元、利息3431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诉讼费6903元、保全费23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叶贵名下银行帐号、房产等财产线索,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叶贵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63号3幢11303室房屋予以查封。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叶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369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