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村模具制造(开封)有限公司与青岛澳柯玛自动售货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村模具制造(开封)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自动售货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500号原告北村模具制造(开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村正发,董事长。被告青岛澳柯玛自动售货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村模具制造(开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澳柯玛自动售货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村模具制造(开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 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