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执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595邹进方与邱国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进方,邱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595号申请执行人:邹进方,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邱国贤,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邹进方与邱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邱国贤到庭称:其目前债务有一个多亿,自己开办的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也欠债较多,均涉及担保,目前无能力履行,只能等公司资产处置后再统一分配。另查,邱国贤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20件,涉案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均未有效执结。再查,被执行人邱国贤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246号春丰花园7幢402室(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房屋虽已被本院查封,但上述房产存在抵押且属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