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秀刚与胡晓玲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刚,胡晓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56号原告:赵秀刚,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胡晓玲,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刚与被告胡晓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秀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