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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秀刚与胡晓玲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刚,胡晓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56号原告:赵秀刚,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胡晓玲,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刚与被告胡晓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秀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