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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叶修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叶修顺,周爱娟,周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银龙大厦11A室。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修顺,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爱娟,女,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乃亮,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叶修顺、周爱娟、周乃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权尚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武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