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民申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赵小玲与王纯建、袁建生的法定继承人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小玲,王纯建,袁建生的法定继承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申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玲,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纯建,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建生的法定继承人:袁艳,女,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全州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建生的法定继承人:袁鼎文,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全州县绍水镇新城路**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建生的法定继承人:袁利利,女,汉族,1998年5月10出生,现住全州县绍水镇新城路**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建生的法定继承人:袁诗依,女,汉族,2011年6月19日出生,现住广西全州县枧塘乡金屏村委金兰村***号。法定代表人:唐锦妹,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广西全州县,系袁诗依母亲。再审申请人赵小玲因与被申请人王纯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由于本案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建生已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袁鼎文、袁利利、袁诗依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小玲申请再审称:1、根据原审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电话录音,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经退出合伙,不在具备合伙人资格;2、二审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电话录音,内容为律师向原合伙人姜正友询问退股情况。经审查,该新证据中姜正友仅表述了转账情况,并未明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退股。本案因四合伙人未签订书面协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并未在一审中提出,其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小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