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8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芝三与青岛良木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芝三,青岛良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芝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良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香,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芝三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良木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芝三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芝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芝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芝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远代理审判员 王 晋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显东书 记 员 彭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