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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丹与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丹,樊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何丹,女。被执行人樊帆,男。申请执行人何丹与被执行人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樊帆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丹于2016年6月14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清偿欠款17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分别按照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11月7日起计算,70000元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樊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即(一)本案执行标的170,000元,被执行人樊帆分三次付清,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何丹自愿放弃170000元本金的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樊帆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1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樊帆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