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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张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411号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11幢1706室。法定代表人:李东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娟,女,该公司行政部员工被告:张帆,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东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雅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