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方文会与陈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文会,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方文会,男。被执行人陈健。方文会与陈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娄仲调字【2015】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文会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文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文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胜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