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龙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龙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352号申请执行人叶龙燕,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028053。法定代表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47054.9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凌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