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民辖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浙江神州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原力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神州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原力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辖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神州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工业区兴合投资园***幢*楼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20Y6H。法定代表人:夏从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原力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露****号*号楼3103A-31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08535343。法定代表人:周海东。上诉人浙江神州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6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上诉人制作成品,交付制作的成品为定作合同的特征义务。被上诉人制作成品的行为(包括外墙立面的处理、展厅内弱电的施工、安装、调试等)均发生在展厅内。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桐乡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上诉人制作成品,并将产品交付给上诉人,双方的业务关系符合定作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因被上诉人制作成品的行为(包括外墙立面的处理、展厅内弱电的施工、安装、调试等)均发生在展厅所在地,因此,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桐乡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二审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61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