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青岛丰佳利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佳利机械有限公司,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594号原告:青岛丰佳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录城,总经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34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在原告处定做小垫枕,原告按约履行,被告至今欠原告货款35340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丰佳利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郑晓鹏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诚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