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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门洪涛与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洪涛,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4541号原告:门洪涛,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木,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袁江竹,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灵,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芳,该公司员工。原告门洪涛与被告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方园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门洪涛的委托代理人房平木、被告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仲灵、赵瑞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门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限期修复房屋渗水漏水部位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7894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所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121800元(实际按照2900元每月,从2012年6月27日其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由本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位于昆山市同丰东路288号XX花园XX号楼XX室并进行了装修。然而,在装修后不久,该房屋的室内墙壁即出现了严重的渗水漏水,有多处墙面潮湿发霉,导致房屋无法继续使用,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房屋进行维修和赔偿,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根据《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责任条款和《房屋质量保修说明》,被告负有对该房屋保修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被告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房屋漏水,我方不存在责任,对于维修、房屋损失、正常使用损失不予承担。原告曾提出过维修申请,我公司早已维修完毕,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房屋。地下室的墙面的霉斑是自下而上的,室内存放的是发豆芽的设备,有水桶、水盆,还有部分在发的豆芽中也在里面,地下室进行该种活动很容易导致墙面发生霉斑,且霉斑自下而上从常理推断不是渗漏。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3日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将XX花园XX号楼XX室出售给原告,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告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被告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的房屋仅作居住、储藏使用,原告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被告于2012年6月27日将XX花园XX号楼XX室交付原告使用。《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珠江御景花园的交付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保修期(5年)如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屋面、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漏水、地下室渗漏及管道开裂、渗漏渗水、滴漏,建设单位即被告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原告认为XX花园XX号楼XX室负一楼的墙壁存在的大面积的渗水漏水是由于房屋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并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但是由于原告未缴纳鉴定费,导致该鉴定申请被退回。上述事实由房屋购销合同、确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照片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尚在保修期内,被告对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屋面、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漏水、地下室渗漏及管道开裂、渗漏渗水、滴漏负有进行无偿维修的义务,但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负一楼存在的渗水漏水是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并赔偿装修损失及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门洪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2元,由原告门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周方园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人民陪审员  缪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弘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