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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永春县岵山侨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国泰贸易有限公司、永春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永春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国泰贸易有限公司,永春县岵山侨乡服务有限公司,李桂芬,陈育明,姚进仕,闽油盟(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世择,李华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34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老年干部活动中心一楼1-6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3568411-6。负责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福奇,系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永春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上姚村,组织机构代码72424039-2。法定代表人姚进仕,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春国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桃溪社区盛世君豪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62871158-8。法定代表人李桂芬,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永春县岵山侨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岵山镇和林苏桥工业区(侨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640415-9。法定代表人陈金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桂芬,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陈育明,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姚进仕,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闽油盟(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钟林路12号海沧商务大厦2层0201石油交易大厅23-06席位,组织机构代码07280951-1。被执行人李世择,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华鹏,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春县岵山侨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国泰贸易有限公司、永春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李世择、李华鹏、闽油盟(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桂芬、陈育明、姚进仕的银行存款3139311.1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永春县岵山侨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国泰贸易有限公司、永春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李世择、李华鹏、闽油盟(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桂芬、陈育明、姚进仕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