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930号
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
法定代表人:王仕庆,系镇长。
被告:赵冬凤,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赵冬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焦能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