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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财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晓芳申请对李刚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芳,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财保180号申请人:柳晓芳。被申请人:李刚。申请人柳晓芳申请对李刚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柳晓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刚的坐落于建昌县建昌镇某村某胡同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房权证建昌字第20x**,建筑面积190.75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准转让、变卖、赠与、过户、抵押及有毁损等有碍查封等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如因逾期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