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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4民初188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姚某,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经营收入613560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65858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共同经营山珍食用菌靓汤、鲜榨果汁和豆浆事宜,签订了《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6日,承包期限为三年;甲方(被告)负责为乙方(原告)在显要位置提供经营场所,乙方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煲汤所需的原料由乙方提供,部分辅料由甲方提供(例如水、冰块、电等);甲方必须30日同乙方结账一次,最晚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因甲方未按时结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每日按当月收入的0.5%加收违约金;乙方在甲方所得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山珍靓汤甲方提取50%,乙方提取50%、鲜榨果汁甲方提取55%,乙方提取45%,豆浆甲方提取55%,乙方提取45%;乙方不负责酒店的各项税收及相关节日摊派的各类费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合同,但该合同仍继续履行至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可被告却在合同后期不履行给付原告经营收入的义务,至今拖欠原告应得的经营收入613560元未付,逾期付款按合同应承担违约金165858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借故拖欠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欲证明(1)、原、被告共同经营山珍食用菌靓汤、鲜榨果汁和豆浆的关系,(2)、双方按比例提取营业收入,(3)、被告必须30日同原告结账一次,最晚在15个工作日付清,逾期加收违约金。2、被告收取原告10万元的收款收据一张。欲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3、费用报销单52张。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应得营业收入613560元。4、原告找被告催要经营收入款的视频光碟1张。欲证明原告找被告对账催要应得营业收入,被告认可拖欠原告应得营业收入的事实。被告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本案在庭审中,就原告提交的证据1-4,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的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合议庭对原告的证据1-4,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王某某与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就共同经营山珍食用菌靓汤、鲜榨果汁和豆浆事宜,签订了《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6日,承包期限为三年。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三年的承包费用10万元,煲汤所需的原料由乙方提供,部分辅料由甲方提供(例如水、冰块、电等);甲方必须30日同乙方结账一次,最晚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因甲方未按时结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每日按当月收入的0.5%加收违约金;乙方在甲方所得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山珍靓汤甲方提取50%,乙方提取50%、鲜榨果汁甲方提取55%,乙方提取45%,豆浆甲方提取55%,乙方提取45%;乙方不负责酒店的各项税收及相关节日摊派的各类费用。合同签订后,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取了王某某进店费10万元,双方按合同履行,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了王某某应得的营业收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王某某2014年5月前的山珍食用菌靓汤、鲜榨果汁和豆浆的营业收入应得款,未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王某某应得的营业收入款,共计61356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2016年7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原告的经营收入6135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65858元及诉讼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合同,但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核算了原告的营业收入款未按期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的营业收入款613560元,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日0.5%明显过高,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613560元。二、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658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4元,由被告咸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存禄审 判 员  张安民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