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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文与王树、四川双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王树,四川双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7932号原告: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被告:王树,被告:四川双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与被告王树、四川双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文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郁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