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文与王树、四川双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王树,四川双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7932号原告: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被告:王树,被告:四川双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与被告王树、四川双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文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郁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