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城中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梁俊、覃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梁俊,覃雯,梁怀海,梁金莲,吴星达,梁金美,梁义义,黄馨熳,柳州达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重振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城中执字第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友谊路4号。负责人杨大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俊,男,l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覃雯,女1987年5月2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梁怀海,男,1966年6月27曰,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梁金莲,女,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吴星达,女,1986年4月l3日,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梁金美,女,1962年1月29日,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梁义义,男,l986年10月1日,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馨熳,女,198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达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驾鹤路南侧国泰大厦3层2号。法定代表人:梁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25号。法定代表人:梁金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重振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广雅路北一巷2号。法定代表人:梁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梁俊、覃雯、梁怀海、梁金莲、吴星达、梁金美、梁义义、黄馨熳、柳州达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重振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抵押担保物是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笔路4号、6号一层的房产,本院现决定将之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笔路4号、6号一层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健海审 判 员  罗安长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詹妮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