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孝森与李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森,李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李孝森,,农民。被执行人李友红,农民。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39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孝森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