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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孝森与李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森,李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李孝森,,农民。被执行人李友红,农民。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39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孝森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